出版人的下一步:内容经纪


出版人的下一步:内容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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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经纪人、律师 畅谈版权签订问题与经营甘苦
  出版社如何签订数字著作权?签约后,如何善用为读者、作家和出版社创造三赢?出版社是否应该成立经纪部门,扮演“内容经纪人”的角色?
  由台湾图书发行协进会与联合在线udn数位阅读网合作的“数字阅读•跨际汇流”系列论坛,于10月29日举办第三场“出版业的新思维─著作权进入数字时代”,邀集弯弯经纪人、自转星球出版社负责人黄俊隆,经营两岸作品授权的人间山脉公司执行长陈志华,和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律师赖文智进行对谈。与谈人士都认为,迎接数字时代,出版社应该更强化“版权经营者”的角色。

  出版型态多变 合约签订须具备想象力
  当著作数字化之后,出版型态变得多变且难以想象,同一件数字著作很可能混合多种著作,如声音、动画、图片等,都必须取得授权。该如何签定一份数字著作合约,是许多出版社既关心又棘手的问题,赖文智律师提到,合约是用来规范未来如何执行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目前数字出版刚起步,往后的发展较难明确订定,“签订合约时须具备想象力,并先厘清著作财产权人是归属于出版社还是作者,才能进一步签订一份有效且实用的合约。”
  赖文智也建议,虽然出版模式多变,但尽可能将可预期的细节先规范清楚,如成本分摊、拆帐比例等,双方必须先达成合作共识,以减少后续合作上的纠纷,此外,权利的归属也很重要,不论是签定人约或作品约,合约期间权利该归属于谁、委托经纪的事项为何,也应尽可能在合约中注明。

  作家全经纪 关键在于经纪人与创作者的共识
  在出版业成功经营作家商业授权的弯弯经纪人、自转星球出版社负责人黄俊隆表示,他和弯弯签订的是图像创作全经纪约,这样的好处是,他可以很专注的思考弯弯下一步的发展,参与企划作品。黄俊隆曾任职出版社与唱片公司,他和弯弯的合作模式和演艺经纪人很类似,必须花很多时间投入“人”。他认为如果要签下经纪对象,考虑的不只是作品潜力,而是对方人格特质,值不值得付出投入。
  在签订作家经纪约时,黄俊隆认为合作是否良好,关键在于经纪人与创作者的共识,经纪人与创作者间对合作模式的想象是否一致,由于经纪人代表创作者洽谈所有相关合作,经纪人的投入程度和创作者的配合程度也必须相当。赖文智则建议,若担心双方未来合作产生不可预期的变量,可适度在合约中安排退场机制,给双方留一条后路,数字著作权的签订,如果不确知出版社会如何利用作品,也可保留退场条款,避免作品早早签约却迟无授权,作者也无法进一步利用。

  出版社成立经纪部门 是未来趋势
  面对出版业不景气,很多出版社开始转型积极经营授权,或成立经纪部门,人间山脉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创办人陈志华,本身也是漫画家,现在他旗下有30位漫画家作品,也经纪“老夫子”授权。他认为出版社应从选题开始,拟定适当的题材后,再帮创作者量身打造专属营销计划,将每一位作家或作品当成一个品牌来经营,另外,触角也可延伸至网络、电子媒体及外围衍生商品等,规划全方位的发展,跳脱传统出版的做法,才有机会在未来市场享有出版之外的更高获利。
  黄俊隆也认为出版社应该有专人或有独立部门负责作品或作家经纪。“因为现在的出版社已经在做一样的事情了!一本书出版之前,谈妥如何搭配电影、唱片造势宣传,安排作家通告,制作各种广告…这些事情和经纪人无异,但是出版社没有进一步的人力安排来经营作者和作品,甚至无法参与作品,也无法享有商业授权的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