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粉丝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疯狂的粉丝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小 刀
这两年粉丝都喜欢给自己起名字,我本来最迷的是约翰•列侬,但是我实在不知道按照现在的粉丝命名体系该给列侬的粉丝起什么名字,或许他们已经有名字了。我知道过去有个词叫“披头族”(Beatle people ),好像还有个词叫“苹果狂”(Apple scruffs),就是专门指披头士乐队的粉丝,相比之下,前一个比较直白,估计是早期的粉丝命名方式,后一个就与时俱进了许多。苹果狂指的是那些经常在披头士乐队的家门口和他们的苹果公司门前等待和粉丝见面的疯狂歌迷。当然了,关于披头士的歌迷,还有个进入了英语词典的名词叫“披头狂热”(Beatle mania),不过我好几次说过,和迷披头士相比,我更迷列侬多一点。
有个我很喜欢的电影叫《霍兰先生的乐章》(《生命因你动听》Mr. Holland's Opus),中间有一段描写了列侬之死给那一代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在那一段中,霍兰先生因为列侬遇刺而情绪低落,回家后对儿子不理不睬,他那天生耳聋的儿子用手语跟他说了一些话,意思是你以为只有你喜欢列侬吗?我也喜欢,虽然我听不见。这句话给了霍兰先生很大的刺激,后来在他的学生的汇报演出中,他被学生们推到台前,他看到他的儿子也在下面,于是他配上手语给观众和自己的儿子唱了一首列侬的歌《Beautiful boy》(漂亮的男孩),这是让人感动的段落,也是让人们理解为什么在那么多的歌手里,列侬才是最深入人心的一个。
列侬最终死于自己的粉丝枪下,粉丝的狂热和可怕也正在于此。想到现在风行全国的全民造神运动,再回想下那些偶像们曾经的遭遇,什么强吻,胸袭,甚至泼粪,粉丝们做事总是不可理喻的,有好之者就肯定有恶之者,我总是担心万一某个狂热的粉丝在情迷之中也来上这么一下,在黑暗之中枪杀歌手的事情,未必就不会再出现。
所以我就不给自己命名为列侬的粉丝了,除列侬之外,我喜欢的歌手还有好多,但是比较之下,我曾经更喜欢乔治•迈克(George Michael)多一点,而且给乔治的歌迷起名字比较容易,荞麦粉嘛,正好。
乔治作曲一流,演唱一流,当年在埃尔顿•约翰的纪念歌会上翻唱一曲《Tonight》(今夜)惊艳全场,这也是我私人排行榜上唱功排行第一名的歌曲,乔治和埃尔顿很早就是朋友,威猛乐队解散的告别演唱会上,埃尔顿•约翰就曾携他标志性的白色钢琴到场,埃尔顿•约翰一早就是个同性恋,而年轻时的乔治•迈克却正经八百是个血性男儿,他常有绯闻,还曾跟“伊朗门”的主角诺思中校的女秘书有过一腿。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玻璃埃尔顿在一起呆的时间长了,乔治•迈克也被同化,后来也成了一个同性恋者,这一不幸的消息把我对他的喜欢程度降低了一个档次,在我颇为博爱的偶像花名册中,后来的乔治•迈克要排在早年的U2和斯普林斯廷之后了。
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乔治•迈克说过一段很有道理的话,这段话的原文已不可找,但是大意我却清晰地记得,当时他刚刚出版了非常成功的专辑《信心》,二十几岁的他功成名就, 但是他对记者说他知道自己是什么位置,他的唱片卖的再好,他也不过是个商业现象,就跟迈克尔•杰克逊和麦当娜是个商业现象一样。但是披头士就不仅仅是个商业现象,他们还是个文化现象,猫王和鲍勃•迪伦也是个文化现象。
怎么才是商业现象,怎么才能是文化现象呢?以乔治的观点,个人的努力和宣传的得当,一个歌手就能够大红大紫,歌手和唱片公司全都财源广进,这就成为了一个商业现象,但是文化现象就需要更多的机遇,要恰逢变革的年代,要体现出那一个年代的很多特征,时世造英雄。
所以呢,我看见现在各路粉丝在网上的吵吵嚷嚷和互不服气总觉得很有意思,看他们被那些无良的商业网站算计,为了那些网络上虚名而成了投票党,又总有点替他们不值。他们真的以为凭粉丝的力量就可以塑造出一个风靡大众的偶像吗?他们可能想不明白,在现在的华语娱乐圈里,不管其他的粉丝如何努力,他们推崇的偶像也不能超越李宇春了,春哥生逢其时,她已经是个文化现象了,而其他的所有人,包括成名已久的欢哥和那姐等人在内,都不过是个商业现象。
不过那些粉丝们要是这样没完没了争斗下去的话,他们自己倒有可能成为一个文化现象。
(摘自《星岛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