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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in - 2008-7-9 9:22:00


资格准入 规范出版必由之路


崔 崇



  众多出版单位在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门类间展开竞争,建立有效的准入制度对于规范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5月1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第21条指出“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这就是最近大家一直在热烈议论的出版资格准入制。

专业分工
  制度由来已久

  准入、准入制,应该是这几年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
  其实出版界实行准入制是比较早的,只是一直没有这样表述而已。准入制的特征就是设定门槛,明确标准,认证资格。各出版社的营业范围明确具体,在建社时即由新闻出版部门对其进行了资格认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及颁发的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对其业务范围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给以非常明确的规定,要求按照所规定的范围出书,不得超范围出书。如在某教育出版社的出版许可证上,营业范围为:出版学校和业余教育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学术著作。这个范围就是非常清楚的门槛,也就是说,该社获得了权威审核单位的资格认证,获准可以出版这些品类的图书。经营范围没有以上这些字样的,显然是不能够出版这些书,如出即是超专业分工,即属于违规行为。
  除了对具体每一个社的出书范围作了规定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对重要的图书品类又专门出台法规进行明确。此次《规定》中的三类,过去均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说明准入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00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里面对于什么样的出版单位能批准出版辞书有规定,中小学教材类也有规定,如《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作为行业比较全面的法规,是对以前那些规章制度的升华和规范。

源头把关
  领域亟待拓展完善

  严格标准,实行准入制,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抓起,但笔者认为,图书是精神食粮,图书产品和国计民生密不可分,出版事业关系着国民素质,目前教辅、少儿等门类的图书市场也存在着混乱的状况,需要解决的迫切程度也不相上下。因此笔者建议对其它门类图书的出版,管理部门也要像这三类图书一样,确定一个时间进程表,尽快推进准入制。
  “资格准入制”的实施就是要形成一种规则,按规则办事。新闻出版总署,或由总署委托各省新闻出版局,对出版社的专业分工也就是营业范围进行复核,给以非常明确的界定。出版社只有在选题论证的严密、出版流程的完善、图书质量的监管、编辑人员的培训等多个方面达到必须具备的明确条件后,方可获得相关品类图书出版的准入资质。
  新闻出版总署应按照品类,对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公之于众,未获准入资质的出版社不得出版,书店也一律不得经销该社的此类产品,同时鼓励进行举报,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准入制不是终身制,与其相对应,应有退出制,要建立起准入年限、准入条件、终止准入审计等完整的审核、评估体系和机制。出版管理部门应该关口前移,严格执行选题审批制度,选题必须报批后方可操作,不允许超专业分工出书,不允许一号多用。管理单位要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完善制度管理,强化执行力,有令即行,有禁必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事后补报选题、超专业分工、一号多用的单位,认真查处并进行通报。对有准入资质的出版社的产品,应由专门的质检部门,定期地按照出版社的选题和样书进行抽查,同时还要进行随机的市场抽查。检查的结果及时给予公布,对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要实行召回制,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对出版社要追究责任,核减书号,给予没收所得、罚款等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出版社甚至要给予暂停或终止资格的严厉惩处。这样从源头到过程,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网络,进而达到规范出版的目的。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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