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新规强化属地管理
欣 闻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的通知》,对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将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专项报批)的管理权限下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通知》规定,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与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内容相配套的电子出版物。对于专项报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自获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及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之日起满180日未出版电子出版物的,《通知》要求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缴回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并向中国标准书号中心缴回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
《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认真履行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职责,包括对申报选题的材料加强内容审读,严格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管理,对出版的相关产品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等;特别要严格做好内容审定工作,确保坚持正确出版方向。
(摘自《中国图书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