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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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ua - 2005-7-18 22:08:00
      它是一篇论文,在这发表合适吗请尽快告诉我,真的谢谢
tree - 2005-8-15 14:00:00
很难排版,看起来有点费力气
 
kaythomas - 2005-8-2 16:47:00
请放到人文沙龙里一份好么?我在那里再细看一下。
hehua - 2005-8-6 13:22:00
   不行的啊太长了,上面就是啊,你将就着看吧
tree - 2005-7-21 10:20:00
发表吧!
 
我会看的..
 
hehua - 2005-7-22 12:52:00
     现在, 一直被鼓吹为“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的物权法草案已经由人大常委审议过,是否标志着物权法草案真正意义上代表公众的心声?是否代表着公民的私有财产获得与公有财产的对等地位呢?是否真正能解决好公民—企业--政府的三者利益和权益的分配关系呢?带着疑问和好奇,让我们走进物权法的内部,就象欣赏公园里风景一样的自然,亲近,OK!
     所谓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时,就成为“物权法”,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明白自然人,法人是指那些人呢?从狭义而言,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民;法人而指中国政府机关,企业,民间团体或民间组织的具有代表意义一定利益主体的代言人。从广义而言,除上面的狭义概念外,而且还包括国外政府机关,跨国公司,公民等的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从事经商,外交等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对他们而言,享有同国民一样的待遇,承担相关的义务。
    那么支配该物的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而当这种权利的天平偏向政府是什么样子呢?偏向有实力的强势群体 呢?那么大多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如何保障呢?这些弱势群体就该接受这种赐予吗?就该忍受他们毫无理由的剥夺已经给以弱势群体的赐予吗?这种毫无理由就不能变为 依据一定的程序来平衡公民--企业--政府的利益和权益分配合理与公平吗?
    我们知道,自然人,法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就是物权,也可以说拥有该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什么呢?所有权就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可见所有权的地位和权威。而这种所有权以某种形式(例如合同,遗嘱等)转移时,即该拥有人丧失对该物的支配权(所有权),也可以说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这时受与人或获得该物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这种形式规定双方在出让或转移所有权时,以文字等形式应享有的权利(也包括法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契约,而当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时,就成为《合同法》或具有效力的法律法案,而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以该法律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物权所涉及的论理知识,我们已经懂得,这时需要我们用论理结合具体物权来分析,来澄清它的实质,验证是否实现对公民--企业--政府三者关系的分配合理与公平与否?验证一下宪法所赋予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真正实现了公民--企业--政府三者的平等关系?最具代表公众的切身利益的是关于这几个权利: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这几项权利,最能代表公民--企业--政府三者关系的利益和权益调和合理与公平与否,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权益分配合理与公平与否!!!!!!!!!!!!(下面以7月4日的《法制早报》第5面的概念为基准)
                           一》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占有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这条解释的最大问题是:麦当劳为何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呢》?或者说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呢?如果按照我所提的新理论解释的话,麦当劳租用所有权人的房屋进行经营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时,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这时麦当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这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政府而言,收取了麦当劳的地契税,营业税等等,这无形之中就建立了政府与麦当劳的合同关系,可是上面说麦当劳不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这究竟在规避什么呢?在保护谁的利益呢?那如何界定处分,怎样才算处分呢?其实,使用权中就包含了处分权利,又怎么说麦当劳不享有呢/其实在现实中,这种处分权利的不分和漠视,导演了多少场政府部门乱征用房屋,侵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和权利,从中获得私利的腐败案件有多少啊!!!!
                    2》
一切而非法占有农民土地一事,不但不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栏目的报道透露出了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建设”的旗号搞自己的形象工程或业绩而任意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处分农民的土地,这也是腐败频频发生的根源,为什么这样呢?1。地方政府的权力高于一切。2,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和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淫威. 3,地方司法机制的无能和漠视,4地方监管机制的滞后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明地方管理机制的滞后,同样折射出中国管理机制的落后,不人性化。这就需要立法者注意,如何保障土地承包人权利呢?尤其不懂法律的农民的利益与权益呢?还有,如何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旧什么法律程序规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呢?即便按宪法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可国家一词也并非政府的专利,政府享有的是对一切土地的分配权和管理权,当依据法律程序把土地分给公民手中时,公民需要按法律规定交税,这时公民与政府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即使有纠纷,可依据这种合同关系来维护双方的利益与权益。在现实中可有操作性。
                  3》
    生活解释:山东省林祁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制推倒了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对他人的私有财产的破坏。问题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为何得不到保障呢?该地政府在审批一些已经有房屋的建设用地时,没何没妥善处理好公民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关系呢?审批是否依据一定的法律和合同程序对公民房屋的合理征用呢?这种“合理征用”得不公民的理解和同意时,这种审批是否效呢?真的要强制吗?公民是否有权利控告政府与建筑单位呢?这就需要立法者注意,你们的神圣职责需要站在广大公民的立场上立法,才能显示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显示你们的伟大。
                  4》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把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问题是:乙违反了合同,甲有权利要求乙承担责任,物权法为何没规定呢?不动产的获得当以登记为要件时,意味着产权的最终获得。可是以优先原则的适用,甲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在先,即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合同效力对甲有效,同样对抗第三人的获得,为什么没这方面的优先原则呢?按照不动产的生活解释,它保护了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规避了乙所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却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如何得到偿还呢?乙所代表的是否是政府或强势群体呢?物权法所规避是这类群体的利益吗?这须引起立法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来完善物权法草案的不合理性!·
    
    一部完美的法典如一棵参天大树一样,如果它的主干被风雨折断,它将失去它的整体美,不知保留的是不是它的残缺美,但是让人看起来很讨厌,不舒服,你说呢?既然疑问和质问已经浮出水面,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一下物权法草案,讨论里面几个重要的物权解释,来进一步阐释与修改,但需要遵循一个原则,物权法需要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立法,本着对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负责的态度,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方为上策,才能维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才能体现社会的正义,公平,平等,同时也是你们的伟大!!!!!!!!!!!!!
 
hehua - 2005-11-23 10:41:00
好,我已经做了,你看吧,或许它应该面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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