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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wuzhongzhan - 2008-2-27 20:59:00

思想的闪光(49)

  嫉妒没有解药 

 

 

说嫉妒

 

吴仲湛

 

    一说起嫉妒,许多人马上会想到:这是女人的天性——妒人貌美。

 

 

 

    其实这种嫉妒不算啥,既无伤大雅,又于他人无害。反而是某些须眉之嫉妒,容易被忽视而造成“公害”(注:公婆的公)。现在国外有的精神病学家把嫉妒列为最普通疾病之一,个中不无几分道理。

 

    大凡被嫉妒者,不管文人墨客,抑市井村夫,皆因某方面(或学识,或成就,或相貌,或家境,不一而足)不如他人,偏又喜欢以己之短,度人之长。比赛结果,当然必输无疑。

 

 

 

    若是甘拜下风,拱手认输,打声哈哈,尚不失大将风度;或者打点起阿Q精神,说声“俺家先前比你阔多了”,聊以自慰,也未尝不可。

 

    然而善妒者却往往不愿不敢认输。为使对手的“赢”显得不光明正大,便鼓动三寸不烂如簧之舌,造谣惑众、混淆视听、恶意中伤、人身攻击......凡此种种,千方百计使之斯文扫地。

 

 

    且住,这时恐怕就不止是“嫉妒”,而应称之为“诽谤”了吧。

 

    “外行领导内行”的时代早已如东逝之水,文化部门由“士”执政也不再是头条新闻。常言道:“惺惺惜惺惺,文人应相亲。”可是,在某些“小国之君”的治理之下,嫉妒成了最大的内耗,满怀振兴豪情的志士仁人穷于应付从背后侧面射来的冷箭,终于仰天长叹:“呜呼,伯乐何在?”

 

    依愚之见,对善妒者辈的流言蜚语,实在不必劳神伤脑、惶惶终日,且虚怀若谷,一笑置之可也。倘已备受诽谤之苦,也不妨诉诸法律。

 

 

    列位,意下如何?

 

看什么看?嫉妒啊?

timwuzhongzhan - 2008-2-29 11:21:00
杂文是匕首和投枪。第三段的“被”字应去掉,或改为“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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